党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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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3-04-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校建设,建立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推动高校党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基层党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校是高校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党校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党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和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为原则,以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高校的中心任务,用科学的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优良传统以及先进文明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党委都要建立党校。普通本科院校必须设立独立党校,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院(系)建立分党校;成人、专科和高职院校的党校可与党委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但必须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条件的系应建立分党校。

第六条党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一般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校委会成员可由同级党委纪委、组织、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配备专职副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专职副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按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分党校校长由院(系)党委或总支书记兼任。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决定党校工作的重要事宜。党校校长全面领导党校工作,专职副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校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干部。办公室主任按党委部门副职配备,并设培训、教务等科室。

第九条高校党委要切实把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委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党校讲课,并参加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专职副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可列席党委(常委)讨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有关会议,阅读内部重要文件。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党校培训的对象是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它需要培训的人员。

第十一条党校以抓好理论武装为首要任务。干部培训的课程设置由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业务能力等内容构成;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课。党的重大会议文献和领导人的重要讲话,要作为教学内容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党校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贯彻“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解疑释惑,解决学员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注重培训效果。党校教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增强教学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脱产、半脱产与在职学习相结合,系统授课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授课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培训。注意运用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应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党校教师实行聘任制。发挥高校学科与人才优势,按照高效精干和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师资聘任立足校内,兼顾校外,实行动态管理。高校教师都有应聘党校教师的义务。院系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都有推荐党校兼职教师的责任。

第十六条党校教师必须具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素质要求。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七条加强党校教师培训,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计划地组织校内专兼职教师到省以上党校进修学习,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党校聘任的校内专兼职教师所完成的教学活动,在工作量计算、酬金发放、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业务教学同等对待。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党委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调干部进入党校培训;未经培训提拔任用的干部,上岗前或任职一年之内,必须经过党校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培训班、进修班和理论班。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和学校工作需要,可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讨班、读书班等。要因校制宜,常年办学,做到届内有规划,年度有计划。

第二十一条各种班次的培训要保证必要的学时。高校要对中层领导干部在5年内普遍轮训一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主体班次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教学,其他班次每期时间可按党委干部培训规划要求确定。党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各种类型的培训要对学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主体班次学员要填写《考核表》,凡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党校要将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表现,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反馈,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高校党校设专项经费。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把党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党校培训经费以及办公经费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党校要有固定的办公室、示范教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和其它教室实现校内资源共享;应配置现代教学设备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党校必须悬挂标志牌,示范教室环境布置要营造党性教育的庄严氛围。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党旗、党徽等,设置具有党的奋斗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和党员的权利义务、入党誓词、党校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等内容的板牌。标志牌和教室环境布置具体样式,各校自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高校党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设“网上党校”网页,实施网上教学与管理,及时传达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