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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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5-20

 

枣庄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推进我校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党校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其他先进分子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秉承“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队伍和身心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现任处、科级干部和新任处、科级干部。

(二)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三)培训党内外中青年骨干教师及党务干部。

(四)举办其他各种类型报告会、干部培训班及座谈研讨。

(五)结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开展理论教育研究工作,完成学校党委交由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校党校校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党校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党委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

第八条 建立分党校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二级学院建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二级学院的党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副书记兼任。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校党校与分党校的工作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校党校对各分党校的教学和其他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党校各类培训课程的方案;

(三)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做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研讨的制度;

(四)发挥党校在党委决策中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作用;

(五)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六)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三章  党校的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党校要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做好培训需求调研。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要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考试、考查制度和考核标准。每期教学工作结束,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改革和全局工作的实际,着力提高党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可综合运用多媒体、现场教学、影视教学、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手段,做到常规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四条 教师队伍: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师资源,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以兼职为主且相对稳定的党校教师队伍。党校教师实行校、院两级聘任、分级管理。党校教师的主要来源是:各级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相关专业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离退休同志,也可以是校外专家学者。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较强的党性修养,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党校的基本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党校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新时期党校培训工作的需要。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和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管理设备。党校要有适当的经费,保证党校教学、购置图书资料以及其他日常活动经费等需要。二级学院应对分党校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枣庄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