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校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所有党员。
二、经批准,党员请假出国(境)6个月以内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短时请假出国(境)的党员,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工作学习岗位。
三、经批准,党员出国(境)拟达6个月及以上的,应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办理程序为:
1.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上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用于办理护照(通行证)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2.党支部对材料进行初审,党总支复审并签署意见,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四、保留组织关系的期限是:出国(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国(境)工作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出国(境)旅游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
五、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满回国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办理程序为:
1.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党员出国(境)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向党组织提交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情况及思想表现汇报材料,如超期回国,审批表中应作相应的情况说明。
2.材料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由党总支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六、党员出国(境)长期定居,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办理程序为:党员本人填写《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审批表》一式三份,党支部初审,党总支复审并签署意见,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七、加强对出国(境)党员的监督和管理。
1.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除了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或停止党籍的手续外,还应该校党委审批。
2.党员出国(境)以前,党支部或党总支书记要专门进行一次谈话,做好出国(境)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并要求党员做出书面承诺。党员出国(境)期间至少每半年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党组织汇报1次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情况,汇报内容支部做好留存。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3.经批准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按期返回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员出国(境)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国,需延续的,应由本人提前1个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延长保留组织关系期限的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留组织关系期限;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已办理保留组织关系的手续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6.预备党员出国(境)之前,必须向党组织请假,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所在党支部的联系,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所在党支部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考察期。延长考察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1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7.出国(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并由原所在单位党支部向其本人说明;回国后表现良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如果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党籍者,由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报枣庄市委组织部批准。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内容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党委组织部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