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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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08-11-07

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

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级干部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科级干部队伍,更好地为学院建设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级干部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组织部负责全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监督等工作;各党总支、机关工委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所属科级干部的培养、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应坚持教育引导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用正确思想引导人,用组织力量管理人,用有效机制约束人,用严格奖惩激励人,用真诚关怀凝聚人。 第三条不断优化科级干部队伍结构。科级干部队伍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左右为主体,年龄30岁以下的要有一定比例,同时注意培养党外知识分子、年轻女干部。 第四条科级干部选任要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原则,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较高的优秀年轻干部,尤其注重选拔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干部。 第五条科级干部按照学院内设机构、岗位职数配备,采取组织选任和公开竞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可在全院范围内选任,也可在本单位、部门内选任。 第六条选拔科级干部一般从后备科级干部中产生。各党总支、机关工委及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后备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把后备科级干部纳入教育培训之中,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充实调整,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和岗位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科级干部的选任一般由组织部会同各党总支、机关工委及相关单位、部门通过民主推荐或座谈推荐后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党总支、机关工委及相关单位、部门向组织部书面提出推荐考察人选,由组织部研究决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任用人选,由学院党委研究任用。 第八条新任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单位、部门要把好试用初期的“引导关”,把好试用中期的“跟踪关”,各党总支、机关工委要把好试用期满后的“考核关”。科级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能胜任的,视其情况,延长试用期或免职。 第九条科级干部调配应努力做到人尽其才、用其所长,注意干部年龄、知识、资历、能力搭配的合理性,提高科级干部整体素质,发挥整体功能,促进新老科级干部的合作与交替。 第十条科级干部调配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纠正和克服调配工作中派不进、调不出等现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科级干部,给予降职或免职。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实行到龄离岗制度。年满52岁的科级干部,不再担任现任职务,由组织部负责离岗谈话,办理免职手续。现任科级干部自愿提出辞职的,本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组织部,经同意后原职级不再保留。科级干部调离现职岗位时,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干部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各党总支、机关工委及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选派科级干部参加省市及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鼓励和支持科级干部参加在职攻读学位和业务进修。 第十三条规范培养管理机制,强化精细化管理。组织部每年初制定科级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好全院科级干部培训。各党总支要有针对性地抓好所属科级干部日常学习和培养。机关工委认真抓好机关科级干部每周学习日制度。 第十四条科级干部应增强学习意识,要勤摘读书笔记,认真撰写学习体会和调研文章,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科级干部全年摘抄读书笔记应不少于2万字,撰写心得体会、调研文章应在2篇以上。各党总支、机关工委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科级干部学习情况的检查,组织部做好年终抽查评比工作。 第十五条坚持科级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与科级干部开展4次以上谈心活动。组织部不定期安排与科级干部进行任免谈话、沟通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科级干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科级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通过巡察、考核等形式,加大对“重要岗位”、“重要时期”、“重大事件”的监督力度,了解科级干部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部统一安排,各党总支、机关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核组考评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科级干部诫勉制度。对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满后改正错误的,按时解除诫勉;对仍未改正错误或出现其他问题的,给予降职或免职。 第十九条科级干部应增强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每项工作。要把心思放到想干事上来,把本领体现到会干事上来,把目标落实到干成事上来。各单位、部门应促使所属科级干部从严规范日常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第二十条科级干部实行坐班考勤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科级干部外出参加考察、学习等活动或因故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的,除严格按照学院考勤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之外,应事先向组织部备案,并在返校后及时向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