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员谈话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5-29 点击数:

根据《党章》第五条第五款“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对组织员谈话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政策的掌握情况。

2、重点考察发展对象的基本政治立场、入党动机、思想理论观点和组织纪律观念等。

3、发展对象对以上内容认识不清或有其他错误立场的,应视为不具备入党条件。

4、了解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对其培养情况,对被谈话人进行教育。

5、对党支部报送的材料及《入党志愿书》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弄清情况或让党支部补报。对弄虚作假、违反程序的要予以否定。

6、根据已有的入党材料、实际谈话情况和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加以综合考察和全面衡量,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人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意见。谈话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并签名、盖章。

7、组织员谈话要根据以上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谈话结束后,将谈话人意见写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上,不得代写。

党委组织部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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